2016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7名工作人员公告
为了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根据市检察院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我院2016年面向全国机关单位公开选调7名工作人员。特公告如下:
一、选调人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品行端正;
2、主任科员(含)以下职务;
3、年龄35周岁(1980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
5、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6、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近3年执法质量档案中无不良记载;
7、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调
1、有《检察官法》规定的回避事由;
2、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含正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
3、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职位及具体要求
岗位 | 数量 | 岗位要求 | 工作经历 | 专业学历 | 性别 |
检察官助理 | 5 |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
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 本科以上 | 男女不限 |
综合文秘 | 2 |
|
具有2年以上从事综合材料工作经历且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 文史哲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 男女不限 |
四、选调程序
本次选调按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办理调入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4月6日— 4月18日。
2、报名方式及地点: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和电子邮件报名两种方式,不收报名费,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①现场报名。地点设在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26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301室。
②电子邮件报名:报名者将报名登记表及相关证件扫描后发电子邮件至邮箱 728486367@qq.com。
3、报名需提供资料:
①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执法证、国家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经报名人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湘潭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公开选调检察人员报名登记表》(可从公告后下载);
③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近期彩色(红底)免冠1寸照片4张;
④网络报名者可在参加资格复审时提交书面资料。
⑤由本单位出具的所报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证明;
⑥个人可视情提供本人工作期间所获得的成绩和荣誉等相关资料。
(二)资格初审
对选调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人员现场领取准考证,网络报名人员审查合格的,电话通知领取准考证,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之比到1:5开考,未达到比例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少选调人数。
(三)笔试
按实际报考情况确定,时间另行通知。笔试总分为100分,主要测评报考者对选调职位的适岗能力。检察官助理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数1∶3的比例进入面试。综合文秘职位笔试成绩65分以上者,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
(四)资格复审
对选调人员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实,网络报名者另须提供相应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因资格复审不合格出现的人员空缺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五)面试
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检察官助理: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综合文秘:笔试成绩占65%,面试成绩占35%;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 位),从高分到低分各职位分别按1∶1.5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排名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国家有关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同时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作风纪律、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环节发现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资格。视情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八)公示与调入
院党组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岗位要求综合考虑,按选调职位数1∶1确定拟选调人员。选调人员名单在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外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调入的,报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因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等情况造成的选调职位空缺,由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视情况依次递补。
(二)已列入考察人选的,须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出意见。
(三)被选调人员原行政职级按有关政策予以执行。
(四)对不符合报名条件而弄虚作假或考试中舞弊或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实的,取消其选调资格,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五)选调人员需要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五年的协议。咨询电话:0731-58514613。
附件:《湘潭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公开选调检察人员报名登记表》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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