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2 17:22:16 湘潭人事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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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是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并针对职位进行的考试。2013公务员考试的步伐已经悄悄的向我们迈进,对于这一切你准备好了吗?在此,我精心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备考资料,希望能在大家的公考之路助你们一臂之力。亲们,时间不等人啊,让我们一起加油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其中有诸多变动,其中关于共同赔偿机关的变动如下:
旧《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新《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由这该规定的变化可见,新《国家赔偿法》不仅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缘由做了改动,对“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义务机关也变动较大:改动前是“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改动后则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很多考生会有疑惑:把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列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更能保障赔偿权利人的权利吗?事实上,立法对该问题作出变动是基于以下考量:防止两个机关对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要求相互“踢皮球”,不如直接强制指定赔偿义务机关,这样更能保证赔偿权利人权利得到保障。
在公考的路上,不论你的曾经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不论你经历了多少波折和苦难,不必去仰望别人,脚下即有钻石,自己亦是风景,相信幸福总在不远处,或许下一个转角,就会是幸福的彼岸。最后,祝福所有公考路上的朋友们,都能够成功上岸,在新的一年里幸快乐!祝君好与,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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