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2 17:19:36 湘潭人事考试网 //hn.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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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是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并针对职位进行的考试。2013公务员考试的步伐已经悄悄的向我们迈进,对于这一切你准备好了吗?在此,我精心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备考资料,希望能在大家的公考之路助你们一臂之力。亲们,时间不等人啊,让我们一起加油吧!
物权法中的登记对抗,指的是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可生效,但不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亦有学者称其为“形式登记主义”,这种体制意味着登记对于相关物权变动之行为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但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起决定作用。
我国《物权法》中采用这一模式的登记规则有: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在公考的路上,不论你的曾经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不论你经历了多少波折和苦难,不必去仰望别人,脚下即有钻石,自己亦是风景,相信幸福总在不远处,或许下一个转角,就会是幸福的彼岸。最后,祝福所有公考路上的朋友们,都能够成功上岸,在新的一年里幸快乐!祝君好与,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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